女子在海底捞就餐时意外身亡,发生意外餐厅用承担责任吗
导读:
一名女子在海底捞就餐时,发生意外经过抢救后身亡,目前该门店已停业。发生意外餐厅是否要承担责任,与发生意外的原因,以及餐厅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关。餐厅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对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的保护义务。
近日,福建莆田一女子在海底捞就餐时突发意外,现场抢救无效身亡。海底捞相关门店回应称,全力配合家属和警方调查原因,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目前,该门店已暂停营业。
发生意外餐厅是否承担责任要根据发生意外的原因进行判断,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顾客意外死亡的原因是餐厅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家属可以要求餐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餐厅不存在过错,可以拒绝索赔。
法律快车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餐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具体如下:
1.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2.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具体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其主要有三种情形:
(1)是经营者纯粹的不作为,没有营造好一个很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如挖掘水沟,应加盖或采取必要措施。
(2)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本身或硬件设备不安全导致客户受害,负有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如在家举办酒会,应防止老树砸伤宾客;餐馆楼梯未全部修好,应设告示牌或者切断通往楼梯的通道。
(3)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的经营者消极不作为,未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如经营旅馆饭店,应注意清除楼道油渍,维护电梯安全,保证安全门畅通无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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