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教师补课的规定
导读:
关于退休教师的补课规定:退休教师只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补课的,但禁止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如果在职教师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属于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教师退休后,已经不在工作岗位了,当然也就没有任何理由继续拿“奖励性绩效工资”了。中小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初衷,自然是要体现“多劳多得”的按劳分配原则。一般都是拿出在编在岗教师薪资的30%左右,来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行业内再分配,让那些付出多、成绩突出的老师能够多得,让那些付出少、成绩差的老师必须少得;这样做的最大好处,就是能够激发老师们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极大提升教育教学的工作效率、多出成绩,形成教育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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