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鉴定对方过度医疗,过度医疗形成的原因
导读:
如何鉴定对方过度医疗可以通过全面考评医生是否履行法定的医疗义务以及严格审查调取证据材料来进行鉴定。过度医疗作为一种不必要的医疗方式,除了给当事人带来过多的金钱负担还会给当事人身体带来损害。过度医疗形成的原因有经济原因,医学本身的复杂性与医生的诊疗水平的原因等。
如何鉴定对方过度医疗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鉴定:
1.应全面考评医生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医疗义务。《执业医师法》对医生履行义务有明确的要求,患者在就医中是否存在“过度医疗”,要充分考虑与医生的义务相对应,要求医务人员不能漏诊、误诊,更不能“小病大诊,无伤多诊”,应恰当地给患者作出诊断。
2.严格审查和调取证据材料。为了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等其他费用的增长,保证他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占,法官在审理此类型案件中,特别是一方提出“过度医疗”的质疑时,应仔细推敲、审核患者方提供的伤病情报告、就医结算票据等。
过度医疗的形成有以下原因:
1.经济原因是主要的原因,如:医疗过于市场化发展、以药养医、医务人员的收入与经济效益挂钩、药品回扣、开单提成;
2.医学本身的复杂性与医生的诊疗水平的原因;
3.法律法规制度的原因,如:医疗事故鉴定法规定了医生在鉴定过程的举症倒置制度,可能导致医生对病人的过度检查;
4.医生的道德水平的原因,比较少见;
5.其他原因,如:医患关系紧张、个别病人的不合理要求。
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或者说,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法律快车提醒您,过度医疗是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医疗不是诊治病情所需,起码不是诊治病情完全所需。过度医疗是与道德相违背的,是法律以及相关制度所被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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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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