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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吗,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7-12 07:00:31 人浏览

导读: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担保物权可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当担保物权人均未登记的,可以就债权的比例进行清偿。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担保物权的可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当担保物权人均未登记的,可以就债权的比例进行清偿。

担保具有

  一、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吗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我国民法典对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做了明确规定,例如,《民法典》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第三百九十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也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二、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担保物权可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视为顺序相同。

  2.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则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券比例清偿。

  4.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部分受偿。

  三、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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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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