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丧失情形的理解,丧失的原因是什么
导读:
股东资格丧失情形的理解是股东因为法定的原因或者其他的是由而丧失股东身份。其丧失的原因是股东将所持出资额全部转让、行使股权买回请求权并被接受的、公司依法完成解散或者破产程序的等等原因。
股东资格丧失情形的理解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法律快车提醒您,从我国《公司法》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股东资格丧失的原因:
1.股东将所持出资额全部转让;
2.股东行使股权买回请求权并被接受的;
3.股东不依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被除名;
4.股东因违法被没收财产,出资额或者股权被依法剥夺的;
5.股东因所欠债务导致所持出资额或者股权被强制执行的;
6.公司依法完成解散或者破产程序的;
7.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解散、被撤销、破产等。
股东资格丧失的途径有:
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
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
3.因违法受到政府处罚而被剥夺股权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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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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