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房屋被强拆怎么,棚户区改造国家补偿标准有哪些
导读:
棚户区改造房屋被强拆可与拆迁部门协商要求拆迁补偿,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棚户区改造国家补偿标准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棚户区改造房屋被强拆可以要求拆迁补偿,拆迁补偿不合理的可以与拆迁部门协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棚户区改造国家补偿标准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以下是某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介绍。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同地区来说,政策是不同的,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1.货币补偿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外迁补助费 其他补助费
2.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
很多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
(2)补偿补助总款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其他补助费
(3)产权调换房屋面积
被征收人可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 10建筑平方米。
(4)产权调换房屋购买价格
棚户区的认定是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即城市中结构简陋、抗灾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棚户区的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
法律快车提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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