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情形,案例详解
导读: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特许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特许人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被特许人从事的特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1.特许人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特许人是企业以外的主体、特许人未获得批准、经营资源超过期限等,导致合同无效。
2.特许人隐瞒重大变更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夸大经营资源,致使被特许人缔约或给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造成实质影响的,被特许人可以请求撤销或者依法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
3.存在法定情形,致使意思表示不真实,受害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一方面是加盟商加盟一个项目比较草率,没有对项目的市场情况及特许经营企业进行调查,就轻信特许经营企业“一夜暴富”、神话般的宣传,糊里糊涂的交纳了加盟费及保证金。
另一方面是特许经营企业违规操作。一些特许经营企业看到了不错的项目,没有经过系统准备及经验积累,一味追求“入帐”的加盟费和保证金(或者一开始就本质上就不想作好对加盟商的服务而只想着收钱),忽视或轻视特许经营过程是否合法,更忘记了对加盟商进行市场及培训支持的承诺,违规操作。
按照特许经营合同主体的不同,可将它作如下分为单体特许经营合同和复合特许经营合同。
单体特许经营合同是典型意义上的特许经营合同,包含了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要素。单体特许经营合同的一方是特许权的所有者(即特许人),另一方是特许权的直接使用者(即被特许人)。单体特许经营合同体现的是特许权所有者与特许权直接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相对较简单。单体特许经营合同适用于特许人直接发展加盟商,是特许经营最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
复合特许经营合同分为区域特许经营合同和特许权代理合同。区域特许经营合同的特点是:
第一,合同主体一方是特许权的所有者,另一方是区域特许商。区域特许商除了自己直接使用特许权以外,还以自己的名义发展和管理区域加盟商;
第二,区域特许经营合同包含区域开发的内容;
第三,与单体特许经营合同相比较,区域特许经营合同相对复杂。
另一类复合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权代理合同。法律快车提醒您,特许权代理合同主体一方是特许权的所有者,另一方是经授权在特定地域销售特许权的代理商。代理商以特许权所有者的名义发展加盟商,代理商的利润来源是代理佣金。这是它与区域特许经营合同的区别。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我们在认定合同是否无效的时候,最主要的是根据合同具体条款以及订立合同的过程去分析讨论。那么,特许合同无效怎么认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加盟合同无效)原因是什么?目前,为什么加盟商被“骗”的越来越多?是何原因造成加盟商与特许经营企业之间的矛盾?在国务院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例如:是否有足够资金;是否能胜任一天超过8小时有时甚至是12小时的工作,即:是否有毅力和恒心;是否能得到家人的支持和理解;是否能忍受总店那些不允许随意创新的呆板
我国刑法中没有非法融资罪,非法融资行为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两种罪名都是没有死刑的。《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非法融资的行为人被判刑之后,其债务仍然应当进行偿还;被判处刑事处罚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
融资租出的固定资产属于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指企业由于资金不足或因资金周转暂时困难或为减少投资风险,借助于租赁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经营
贸易融资的表现形式是进口押汇、限额内透支、进口代付、远期信用证、出口托收押汇、出口保理押汇、进口托收押汇。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
融资融券合约到期之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合同进行续约,但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
个人进行证券融资应当满足的条件包括有:年满18周岁;从事证券交易不少于6个月;开户资料规范,账户状态正常;具有收入来源和可支配财产;一定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