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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情形,案例详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6-22 07:06:17 人浏览

导读: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特许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特许人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被特许人从事的特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特许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特许人提供虚假信息导致被特许人从事的特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一、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情形,案例详解

  1.特许人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特许人是企业以外的主体、特许人未获得批准、经营资源超过期限等,导致合同无效。

  2.特许人隐瞒重大变更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夸大经营资源,致使被特许人缔约或给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造成实质影响的,被特许人可以请求撤销或者依法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

  3.存在法定情形,致使意思表示不真实,受害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二、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商业原因

  一方面是加盟商加盟一个项目比较草率,没有对项目的市场情况及特许经营企业进行调查,就轻信特许经营企业“一夜暴富”、神话般的宣传,糊里糊涂的交纳了加盟费及保证金。

  另一方面是特许经营企业违规操作。一些特许经营企业看到了不错的项目,没有经过系统准备及经验积累,一味追求“入帐”的加盟费和保证金(或者一开始就本质上就不想作好对加盟商的服务而只想着收钱),忽视或轻视特许经营过程是否合法,更忘记了对加盟商进行市场及培训支持的承诺,违规操作。

  三、特许经营合同的分类

  按照特许经营合同主体的不同,可将它作如下分为单体特许经营合同和复合特许经营合同。

  单体特许经营合同是典型意义上的特许经营合同,包含了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要素。单体特许经营合同的一方是特许权的所有者(即特许人),另一方是特许权的直接使用者(即被特许人)。单体特许经营合同体现的是特许权所有者与特许权直接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相对较简单。单体特许经营合同适用于特许人直接发展加盟商,是特许经营最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

  复合特许经营合同分为区域特许经营合同和特许权代理合同。区域特许经营合同的特点是:

  第一,合同主体一方是特许权的所有者,另一方是区域特许商。区域特许商除了自己直接使用特许权以外,还以自己的名义发展和管理区域加盟商;

  第二,区域特许经营合同包含区域开发的内容;

  第三,与单体特许经营合同相比较,区域特许经营合同相对复杂。

  另一类复合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权代理合同。法律快车提醒您,特许权代理合同主体一方是特许权的所有者,另一方是经授权在特定地域销售特许权的代理商。代理商以特许权所有者的名义发展加盟商,代理商的利润来源是代理佣金。这是它与区域特许经营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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