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的效力,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导读:
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的效力需要根据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多方面进行认定,如果仅有当事人陈述的的,不能以此进行定罪。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包括意见证据规则、证据能力规则、合法性规则、当庭翻证的采信规则四个方面的内容。
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的效力取决于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客观性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证人证言还是当事人陈述,由于存在较大的主观性法官一般不轻易予以采信。同时我国法律也规定要是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话,一般不能以此定罪。
证人证言的采信应当遵循如下规则:
1.意见证据规则,即证人证言的内容应当是其亲身感知的表述,不应是揣测性的、推断性的、评论性的、推断性的证言。法律快车提醒您,该项规则有一条例外,即证人的证言即使不是亲身感知的表述。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可以予以采信。
2.证据能力规则,即证人在作证的时候,他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还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3.证据的合法性规则,即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4.当庭翻证的采信规则,即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做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证人证言有如下情形时可能无效: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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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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