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买卖的特性是什么,怎样才有效力
导读:
样品买卖的特性是,卖方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卖房是否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原则上应以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样品而确定。卖方应按样品所确定的品质标准向买方交付标的物这样的样品买卖才具有效力。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样品买卖包括以下具体特性:
1.样品是对标的物品质的约定。在样品买卖中,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它是以样品来确保标的物的品质,而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与样品品质相同为生效条件,也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与样品不同为解除条件。
2.样品买卖须有样品存在并明示为成立。样品须在订立合同时就已存在,并且当事人须将这种存在订明于合同之中,法律快车小编建议在合同中写明以样品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或者写明按样品买卖等。虽经出卖人向买受人提示样品,而并未将样品约定作为买卖合同的条件明示于合同之中,则不成立样品买卖;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出卖人在履行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提供样品,也不构成样品买卖。
样品买卖的效力是根据在买卖关系中附加了出卖人的一项须按样品的品质标准交付标的物的担保,因此,样品买卖除适用普通买卖的规定外,还产生下列效力:
1.出卖人应按样品所确定的品质标准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因为样品买卖是以约定的样品来确定合同最终应当交付的标的物的品质,因而样品约定本身具有最重要的法律意义。
2.样品买卖是以样品来决定标的物的质量是否有瑕疵,所以,只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就不发生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五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六百三十六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规定当事人封存样品是想凭样品买卖的特点,加强出卖人的责任,视为出卖人担保交付的买卖标的物与货样有同一品质。为了检验买卖标的物是否与货样品质相同,本法规定样品买卖当事人应当封存货样,以待验证。
同时,出卖人应当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是凭样品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承担的基本义务。如果出卖人未履行这项义务,买受人不但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可以认为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对买受人来说已符合合同法总则所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买受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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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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