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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10-04 08:40:18 人浏览

导读: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符合约定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原材料应当及时通知,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原材料,对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承揽合同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解除承揽合同的。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符合约定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原材料应当及时通知,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原材料,对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承揽合同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解除承揽合同的。

  一、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1.如果经承揽人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该原材料,因承揽人保管不善,造成原材料损失的,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承揽人应当承担该原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的毁损、灭失的风险。

  2.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承揽人负有通知义务。即定作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有错误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或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或存在可能影响工作质量或者履行期限的其他情形,承揽人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答复并采取相应措施。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人怠于通知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承揽人承担。

  3.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并不得更换应修理部分以外的零部件。

  二、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1.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地位不同

  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独立性;而在雇佣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2.标的物不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与设备为定作人提供工作,并提供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而雇佣合同,雇员提供的是劳务本身,雇员只要按照雇佣人的要求提供劳务即可,而不能要求雇员必须有劳动成果。

  3.取得报酬的前提不同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只有交付了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才能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而在雇佣合同中,雇员只要按照雇主的指示,完成了一定的工作,付出了劳动,就可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4.生产条件和生产工具的提供不同

  承揽合同一般是承揽人自备生产工具;雇佣关系中一般是由雇主提供生产工具。

  5.法律关系存在的时间不同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所建立的法律关系是临时的、短期的;而在雇佣关系中一般是较为稳定的、长期的。

  6.发生损害时责任承担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对于在工作期间承揽人因工作导致他人损害的,由承揽人承担责任,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解释第9条规定,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导致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三、承揽合同的终止规定

  法律快车提醒您,承揽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例如,如前所述,在定作人不履行协作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时,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承揽人违反义务显然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时,定做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则承揽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定作人可以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并规定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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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 [1]《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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