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全损保险公司咋赔偿
导读:
推定全损保险公司是按照保险理赔金额全部赔偿,一般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是结合实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进行理赔的,推定全损在发生事故当中是很常见的一种情况,对于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需要保险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理赔。
推定全损是按照保单保险金额全赔。推定全损是指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受损货物残值,若是再加上施救、整理、修复、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之和已经超过了其抵达目的地的价值时,则视为已经全损,那么保险公司就会放弃努力,直接赔付被保险人保险金额。
(一)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是海上货物运输中保险标的物完全损失,或货物已完全变质。如货物沉没海底,烟草水浸霉烂等。有的货物虽然没有完全毁坏,但其受损的程度相当严重,已无法恢复原来状态或原有效用,亦属货物全损。发生实际全损时,被保险人无须办理任何手续,即可向保险人要求全损赔偿。
以下属于实际全损的情形:
保险标的已遭毁灭,如船舶与货物沉入海底无法打捞或货物被大火毁灭;
保险标的属性上的毁灭,原有的商业价值已不复存在,如茶叶遭海水浸湿后香味尽失、水泥浸海水后变成块状;
被保险人已不能恢复其所丧失的所有权,如船舶与货物被捕获或扣押后释放无期,或已被没收;
船舶失踪已达一定时期,如半年仍无音讯,则可视作全损。被保险人如果遭遇实际全损,即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付。
(二)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是指发生保险事故,船舶、货物及运费等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而尚未达到实际全损的一种状态或程度。
以下各项属推定全损:
承保危险使被保险人丧失对其船舶、货物的所有权,而且根据具体情况,被保险人不可能收回船舶和货物,或者收回船舶、货物的费用将超过其收回后的价值;
对船舶受损来说,承保危险使船舶受损后,修理船损的费用超过修理后的船舶价值。估计修理费用时,其他各方就修理费用应当支付的共同海损分摊,不应被扣除,而且要将以后的救助费用和船舶如经修缮船方应负的共同海损分摊额计算在内;
对货物受损来说,修理受损货物和续运货物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依据上述规定,委付的前提是保险标的被推定为全损,即保险事故发生后,虽未造成标的实际全损,但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救助修理的费用将超过标的收回后的价值,而将其作为全损处理。实务中,保险人会在保单上对推定全损的条件有所规定。
推定全损是对保险赔偿原则的偏离。按赔偿原则,若被保险人不能证明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便不能获得相应损害赔偿。出于海上风险以及保险企业特殊性的考虑,标的物有时虽非全部损失,却与全部损失相差无几;有时虽已全部损失,但其证明却又因手续过于繁难等而所费时间与支出甚巨。在这种情况下,拒绝被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的权利,将造成其在企业中投下的资金处于冻结状态,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故为谋求实际便利,避免损失扩大,更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在估计保险标的已遇全损,但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即视同全部损失,使被保险人得抛弃并转移保险标的上的一切权利于保险人而取得全部保险金额。也正是由于海上保险的特殊性,几乎所有全损案件,被保险人都只能按推定全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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