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付清货款拥有设备所有权吗
导读:
未付清货款一般是不拥有设备所有权的,但是如果设备实际转移占有并交付后,买方是有所有权的,一般设备所有权转移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如果双方在买卖合同当中另有约定的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确定设备的所有权是否归买方。
合同中未注明的话,设备实际转移占有并交付后,所有权归买方所有,设备款未付清,双方存在的是债权债务关系。
设备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可以在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设备所有权转让不包含设备中体现的知识产权。
所谓风险,是指设备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遭受的意外损失。一般情况下,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设备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负责,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设备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律事实除外:
(一)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设备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二)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中的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设备采购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设备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四)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设备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五)因设备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拒绝接受设备或者解除合同的,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合作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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