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合同纠纷 > 涉外合同 >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规则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规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8-26 16:54:17 人浏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针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往往是会涉及到涉外合同的,那么你知道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是什么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针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往往是会涉及到涉外合同的,那么你知道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是什么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规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即协议优先。

  2、意思自治原则例外:以下合同不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股权或者资产转让合同;

  (2)外资并购中资企业的合同;

  (3)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4)外资承包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不强制适用中国法。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仍然以意思自治优先,并且意思自治可以突破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才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二、涉外合同是什么

  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或者产生、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在涉外合同中,最主要的是具有对外贸易性质的涉外合同(或称为对外贸易合同),它是指我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外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三、涉外合同能否用书面外的方式

  (一)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根据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所作的保留,对于我国与该公约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相关知识,根据规定,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包括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