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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13 14:25:16 人浏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当事人名下的股权,很多时候是可以进行质押的,股权质押要按照规定办理,那么新三板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当事人名下的股权,很多时候是可以进行质押的,股权质押要按照规定办理,那么新三板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新三板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

  (一)股权出质登记程序: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表》等登记表格,同时准备相关资料;

  2、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3、领取《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二)股权出质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表》;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章);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制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个人质押股权需要工商局备案。相关备案手续如下:

  1、双方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

  2、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股权出质申请书;

  4、双方均需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给具体办理股权质押的经办人;

  5、办理股权出质备案无需任何费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 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质押有哪些特征

  质押的特征:

  (一)质押为担保物权

  因质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故其为担保物权。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相似之处。也是质权不用于用益物权之点。质权虽为物权,但其是对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加以直接且排他的支配权。因此不论质权的标的为有体物动产还是权利,质权的内容都在于对其交换价值的支配。

  (二)质权具有从属性

  质权为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权利,它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主权利,担保主权利的质权为从权利。质权的从属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存在上的从属性。质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在主债权无效或其他原因而不存在时,质权也不能存在。二是转让上的从属性。主债权转让时,质权也随之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质权也当然随之消灭。

  (三)质权的不可分性

  质权设定后,债权人就质押财产之全部行使其权利,质押财产分割、部分让与,债权分割、部分让与或部分清偿,均不影响质押权的存在。质权效力及于被担保债权的全部,及于标的全部,即质权人如债权原本或利息有一部未受清偿,也有留置及拍卖标的全部的权利,这是质权的不可分性。

  (四)质权的物上代位性与保全性

  质权为价值权。质权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以保全质押财产的价值。当质押财产的价值非因质权人的过失而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时,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减少的价值要求质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称为质权的保全性。当标的灭失毁损而受到赔偿金时(包括损害赔偿金与保险赔偿金),质权人有权就赔偿金优先受偿——称为质权的物上代位性。

  三、新三板股权质押贷款

  新三板股权质押贷款是指按《民法典》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股权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

  股权系指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以下简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登记托管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未上市股票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凭证。

  贷款人系指本省境内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及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贷款人同时为质权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新三板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的相关知识,当事人选择将股权进行质押的,需要按照规定办理质押手续。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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