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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止的适用条件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7-02 14:02:04 人浏览

导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中止劳动关系,解除对应劳动合同需要仔细写明合同的内容,为了后续的保障。那么劳动合同中止的适用条件问题是什么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中止劳动关系,解除对应劳动合同需要仔细写明合同的内容,为了后续的保障。那么劳动合同中止的适用条件问题是什么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劳动合同中止的适用条件问题

  劳动合同的中止可以分为协商中止和单方中止。协商中止,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协商中止劳动合同需要双方的合意并通过书面的形式达成。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笔者建议对劳动合同中止应采用书面协商一致的形式。

  单方中止,是指当发生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单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的协商中止,单方中止仅需一方通知另一方便能达到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目的,但是为了避免劳动合同中止被用人单位滥用,不少地区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司法指导意见里面也对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予以了限制。

  二、是否可以同时签两份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没有明确禁止签订两份合同,如果在用人单位同意且不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是可以同时签订两份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三、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由单位保管

  一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多少个当事人就需要实际签订多少份劳动合同,而各个当事人都是自己保管自己的合同。因此劳动合同单位是不能进行统一保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包括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法律规定均要求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若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知道,现在好多单位有保管职工劳动合同书的“习惯”,目的各不相同,但不管怎样,这显然不是个好习惯。

  劳动者在入职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中止是有条件限制的,不能随意中止,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劳动合同中止的适用条件问题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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