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出租车事故误工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车辆发生事故的时候,一般都是会耽误到个人的时间和身体受到伤害等等。那么镇江出租车事故误工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出租车误工费的标准应由当地出租车管理主管部门统管办出具证明,天数根据停留在维修站的时间,费用大概是:一天的份钱 当地平均工资(平均到天)=1天的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不是一概不予赔偿,而是有条件的予以赔偿。
如果仅仅谈到出租司机收入的减少,可能很多人还能够理解,因为这是出租司机的纯利。
实践中,我们可以基本准确的确定出租司机每天的纯利。在正常情况下,出租车的利益是必然的、确定的,具有客观必然性。
而交通事故则是偶然发生的,不能因为偶然发生的事故而否定出租司机必然可得利益,所以司机的纯利应该得到赔偿。
可是出租车的份钱却不是这样,这实质上是一种运管费用。如果这种费用是出租车司机已实际支出或必须支出的费用,而且这种支出属于可以通过运输回收的成本的范围,那显然亦属停运损失,应计算为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按实际天数计算,应改予以赔偿。
其实,与此性质相同的还有养路费、保险费、工商管理费用等必然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在停运期间的损失,也应该得到赔偿。
但是,如果这个份钱损失可能不会发生,比如出租车公司可以不收取车辆停运期间份钱,那么我认为无损失就无赔偿,肇事方就不需要对份钱进行赔偿。
考虑到保险理赔的一些现实的问题,肇事方、出租司机方最好还是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做出一个判决好一些,理赔也方便一些。
误工费的赔偿问题涉及到的当事人可能较多,如果所坐车的乘客受伤,对于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就要承担责任,所以对于具体的案件分析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利益的支出,如果自己的利益可以得到有效的维护,那么就是有了相应的承担者。
出租车起诉不给误工费,可以先请交警协调,如果不给,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项误工费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
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镇江出租车事故误工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的相关知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得知对于出租车发生事故的时候,一般要查清责任方的责任和赔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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