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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中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20 11:44:12 人浏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招摇撞骗罪的发生,势必会造成主体、客体的损失。那么招摇撞骗罪中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招摇撞骗罪的发生,势必会造成主体、客体的损失。那么招摇撞骗罪中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招摇撞骗罪中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的构成应从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侵犯的客体、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着手,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作为衡量指标,该罪情节严重具体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招摇撞骗。

  犯罪的构成要件直接反映该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在该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中,既无数额多少的要求,也无情节轻重的要求,即只要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招摇撞骗的,就构成该罪,因此,行为人实施地每一次招摇撞骗都符合该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单独构成犯罪。行为人出于同一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属连续犯,对于连续犯不能分别构成几罪适用数罪并罚,应按一个独立的罪依据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危害严重的,应当适用"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条款规定的法定刑处罚。如最高院司法解释将"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作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刑法》将"多次抢劫"规定为抢劫罪中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节之一。因此,多次招摇撞骗应成为该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依照司法实践,多次一般可认定为三次或三次以上。

  (二)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招摇撞骗行为本身性质并不严重,但被害人却由于行为人招摇撞骗的行为而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等。在此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无杀害、伤害被害人故意,故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后果并无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只构成招摇撞骗罪,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后果是由于行为人招摇撞骗对其人身、人格权利侵害后,被害人因为该侵害而形成的巨大心理压力,使他自身精神崩溃患上精神疾病或者因此而失去生活的信心,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后果存在着间接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虽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但该后果所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作为对行为人量刑的情节,即应将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这一严重后果作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

  犯罪客体既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也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构成犯罪,同样,犯罪行为对社会关系损害程度的大小,则直接反映该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由于行为人出于不同的动机,在实施招摇撞骗中具体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不同、实施招摇撞骗的时间、地点、侵害对象不同,其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以及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也有所不同。

  如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办案为名,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其不仅仅败坏了国家机关形象、威信,更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廉洁形象,这种招摇撞骗的行为当然比冒充一般国家工作人员骗取某种荣誉称号、政治待遇、职位、学位等社会危害性大。而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应具体体现在对行为人量刑轻重上,因此,应将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二)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三)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四)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的原则。?

  (五)犯罪目的的不同。

  三、招摇撞骗罪辩护词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招摇撞骗罪的辩护词一般从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招摇撞骗获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以及所涉案情节属于民事纠纷或者行政处罚范围,不应刑事案件处理等角度来书写。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招摇撞骗罪中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得知招摇撞骗罪一般会损害国家的形象和威信,会造成受害者的损失等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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