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后的退庭程序
导读:
我们都知道,证人证言是重要的证据,有时可以决定一个诉讼的最终走向,那么证人出庭作证后的退庭程序?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证人在回答完诉讼各方及法官所提的所有问题后,法官应最后询问证人是否还有话要说,如有,法官应视证人陈述的具体内容,恢复该证人作证情况的适用程序,如没有,法官则应当宣布证人作证完毕。作证结束后,证人应当退庭。在退庭前,应当将记录其作证内容的笔录交由其核对,如证人认为记录不符合其陈述内容,可以当庭公开指出,并要求进行更正。但是,证人不得擅自修改笔录,应由书记员根据证人的陈述进行更正,证人的陈述内容必须与证人此前向各方和法庭的陈述保持一致。当庭核对证言笔录是原则,否则庭上庭下的反复可能引起证人证言的变化,而且变化了的证词又无法经过交叉询问对质。改革后的庭审方式,要求法官当庭认证,甚至当庭判决,故证人在当庭核对证言笔录已别无选择。证人退庭,是指退出审判区,允许其参加旁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证人作证费用是指在合同诉讼中因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许可,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到庭作证,法院和证人所支出的费用,其费用范围可以包括:
(一)法院因通知证人而支出的费用。通知证人支出的邮资费、电话电报费、专人送达 费用(如车费、油费送达人的工资及补贴)。
(二)证人因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该笔费用包括证人的误工费、住宿费、差旅费和误餐补贴费等。
(三)证人提交书面证言、视听资料的费用。《证据规定》第56条明确“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该证人因此而支出的文书打印费、视听资料制作费、邮寄费、电讯传输费,也应属于证人费用的范畴。
(四)证人的翻译费用。因证人是聋哑人或者因证人与法庭审理语言沟通有障碍,需要翻译的,该翻译费用也应当认为是证人的费用。
所谓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在民事诉讼中是指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庭作证,以口头言词的形式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如实向法庭陈述,并接受双方以质询的方式进行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的方式进行审查所应遵循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在第124条关于法庭调查的顺序第二项中规定了“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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