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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决撤销事由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13 07:36:03 人浏览

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很多时候也是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的,那么你知道涉外仲裁裁决撤销事由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很多时候也是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的,那么你知道涉外仲裁裁决撤销事由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涉外仲裁裁决撤销事由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涉外仲裁裁决撤销

  二、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仲裁裁决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七十四条 不予执行情形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三、涉外仲裁撤销的情形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被申请人没有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涉外仲裁裁决撤销事由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撤销。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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