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专门机关有哪些
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刑事案件,往往是要经过诉讼程序的,法院会结合案件实际作出判决,那么刑事诉讼法专门机关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主要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满足上述几个条件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做撤销案件处理,检查机关应当不起诉。驳回起诉申请。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判处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我国《刑法》第 310条规定了窝藏、包庇罪和第 305 条规定了伪证罪。法条中并未有除外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包庇、伪证行为,不论其与被窝藏、包庇或为之作伪证的犯罪分子有何身份关系,都一律予以同样的定罪和量刑,这里面包括近亲属。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并成为了制约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一个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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