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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成立清算组负责人是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11 10:09:44 人浏览

导读:

如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为经营不善而资不抵债,公司就需要在经过资产清算后申请破产。那么有限公司成立清算组负责人是谁?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如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为经营不善而资不抵债,公司就需要在经过资产清算后申请破产。那么有限公司成立清算组负责人是谁?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有限公司成立清算组负责人是谁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清算组负责人在股东中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区别

  (一)个人独资企业与有限公司的区别如下: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且只有一人,并且只能是自然人,而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组织,没有独立法人地位,而有限公司是法人;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需要就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三、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对应的是很早以前的无限责任公司,但现在这样的公司在中国还没有,据我所知外国也不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就叫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实质的区别。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他们最大的特点就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也就是说,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其所欠债务时,股东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不需股东替公司还债。

  有限公司成立清算组后,一般清算成员为公司股东,负责人在股东中产生。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有限公司成立清算组负责人是谁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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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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