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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生效时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6-07 10:48:46 人浏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劳动发生纠纷的时候,劳动者都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那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生效时间?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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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生效时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已经失效)第32条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并不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劳动法》第83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这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当事人在15日内起诉的,裁决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由此看出,仲裁裁决书与仲裁调解书的生效时间是不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经失效)第2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签收的时间就是调解书开始生效的时间。

  附:劳动仲裁裁决书内容

  我国《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这是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制作方法如下:

  (一)首部

  1、文书标题。文书标题由文书制作机构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即“××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分两行居中书写。

  2、文书编号。文书编号一般由年份、制作机构代字、文书性质和序号组成,如:苏州仲裁委员会制作裁决书的编号为“(2005)苏仲裁字第007号”。

  3、仲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和联系方式;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联系方式。有委托代理人的,分别在委托人后一并写明。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写明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律师职务。委托代理人是其他人的,写明姓名、年龄、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

  (二)正文

  这部分是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由引言、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结果四个部分构成,引言不加标题,其他二三部分分别以“一、案情”、“二、仲裁庭意见”、“三、裁决”的标题列明,标题居中劳动仲裁裁决书的生效时间劳动仲裁裁决书的生效时间。

  1、引言。仲裁裁决书在引言部分说明仲裁程序事项,具体包括:

  (1)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时间、根据、案件编号以及案件适用的仲裁程序。

  (2)仲裁庭的产生和组成情况。写明仲裁员选定或者指定的时间、经过,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的姓名,如果有申请回避的情况,应予说明。

  (3)仲裁材料、文件和通知提交和送达的情况。

  (4)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应写明申请保全的时间、内容、提交人民法院的时间及人民法院的裁定事项。

  (5)当事人提出反请求或者管辖权异议的,应说明对反请求的受理或者对管辖权异议作出决定的情况。

  (6)案件审理的情况。应说明是书面审理还是开庭审理,审理的过程,和解或调解的情况。开庭审理的,还应说明开庭的次数,每次开庭的时间、双方的出庭情况。

  2、案情。主要写明:

  (1)争议的事实。写明系争合同的主要内容,特别写明与争议有关的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按先后顺序写明争议发生的整个事实经过。

  (2)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与理由劳动仲裁裁决书的生效时间完整、客观地按照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归纳或者直接引用,切忌断章取义,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一并列明。

  (3)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完整、客观地写明被申请人的答辩及所提供的证据。

  (4)被申请人的反请求和申请人对反请求的答辩。如果有反请求、作全面、客观地记载。

  (5)归纳争议焦点。全面、准确地归纳当事人争执的主要问题,列明争议双方各自对这些问题的观点和论据。

  3、仲裁庭意见。仲裁庭意见包括仲裁庭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据事实和法律,划清争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双方责任的理由。该意见是仲裁裁决书的关键内容,是作出仲裁裁决的基础。

  (1)查明的事实。写明仲裁庭经过庭审调查、辩论、质证所查明的事实以及所依据的证据。这部分应对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上进行分析,对证据与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论述,阐明仲裁庭对证据采信或者不采信的理由。

  (2)对双方的争议进行分析判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分析说明当事人的哪些主张和要求符合事实和法律,应予支持;哪些主张和要求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不予支持;哪些主张和要求超出示仲裁程序,不予审理。分析判断时要前后呼应,论点要明确、论据要充分,论证要严密,语言要简练,表达要准确,条理要清晰。

  (3)对如何承担仲裁费用说明理由。

  4、裁决结果。写明以下裁决事项:

  (1)请求事项的裁决。针对当事人的请求事项作出裁决结果,既不能超出请求的范围,也不能有遗漏。裁决应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分担,确定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人履行的义务。裁决应准确、全面、明确、具体,有给付事项的,应写明给付义务人、给付对象、给付的标的物、给付数额、履行期限及具体方式、逾期履行的责任。

  (2)仲裁费用的裁决劳动仲裁裁决书的生效时间百科。具体写明仲裁费用是由一方承担还是双方分担,具体的数额。

  (三)尾部

  1、写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在裁决书的右下方由仲裁员依次签名,在签名的下方注明裁决书作出的年月日,在日期上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在裁决书上签名。

  制作仲裁裁决书应注意的问题:

  1、对于仲裁裁决书中争议事实和仲裁理由部分,一般情况下应写明,但如果申请人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理由,可以不写。这是仲裁裁决与民事判决书的不同之处。

  2、仲裁裁决书的引言部分一定要写明受理案件的依据,即申请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和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制作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首部是仲裁书的开头部分,应当写明:

  1、制作裁决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全称以及文书名称即“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2、年号及仲裁书编号。

  3、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写明法人的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如果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时,还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等有关信息。

  (二)正文。正文是裁决书的核心部分,应写明:

  1、仲裁请求,即申请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目的。

  2、争议事实,即争议发生的经过,双方争议的焦点及各自的主张等。

  3、仲裁理由,即仲裁庭作出裁决所依据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对裁决书是否需要附具理由,各国仲裁立法中规定有所不同,有的认为裁决应是简单的最终决定,没有必要说明所作决定的理由。但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机构反对这一主张,他们认为,当事人不仅有权知道仲裁庭所作的裁决,而且应有权知道裁决是如何作出的。

  4、裁决结果,即仲裁书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确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权利义务的承担所作的决定。

  (三)尾部。尾部是裁决书的结尾部分,应由仲裁员在裁决书上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并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写明裁决日期。

  三、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有哪些

  (一)仲裁裁决在法律上不具有终局的效力。《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这一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有当事人双方在法定期间内均不向法院起诉的,该裁决方发生法律效力。

  (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非法院审理的对象。劳动争议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后,法院审理的对象,并不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而仍然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也就是说,尽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事实上化解了大量劳动争议,相对于法院的审判工作而言,起到了拦截、过滤的作用,减轻了法院的压力。但从制度层面看,劳动争议仲裁环节的存在,仅仅具有程序上的意义,故而法律界和实务部门一般均将之称为“前置程序”。

  (三)劳动争议案件在法院被视作普通民事案件。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所适用的模式,是二审终审制;处理劳动争议所适用的程序规则,也是普通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规则,尽管最高法院曾经就劳动争议的审判颁布过专门的司法解释,但在本质上并没有改变上述属性。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生效时间的相关知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得知对于劳动仲裁的发生,都是需要有期限性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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