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家庭暴力的建议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遭受过家庭暴力,往往当事人受到的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是非常严重的,那么预防家庭暴力的建议?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预防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环节。草案确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规定了以下预防措施:一是国家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中小学、用人单位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二是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第七条)。三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协助(第八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第十条)。
(一)社会救助: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二)行政处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三)民事救济: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内容,受害人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向施暴者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两个方面。
(四)刑事惩罚:若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强奸罪等,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给予制裁。对于受害者的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一方有家暴行为,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预防家庭暴力的建议的相关知识,国家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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