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收集司法解释
导读:
在我国的刑事法律规范中规定了电子证据,我国的刑法明确规定电子证据收集是需要承担按照我国的证据规定进行的,我国采用四要件的形式认定犯罪事实。那么电子证据收集司法解释?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5.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一)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二)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 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一)收集电子证据专用工具
1、收集电子证据专用工具
电子证据是由技术发展引发的,在取证过程中,必须借助一些专用工具。
数据提取和分析工具是网络取证专家工具包中最基本的工具。其中既包括操作系统中已经存在的一些命令行工具,也包括专门的工具软件和工具包。
网络取证用到的专用工具还有扫描工具等。
2、其他工具
主要有:适用于不同驱动器的空磁盘、可移动式刻录机、扫描仪、笔记本电脑、调制解调器等等。
总而言之,阅读完以上对于我国刑法的解读,电子证据收集首先必须满足证据规则。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电子证据收集司法解释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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