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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保外就医行不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02 15:59:59 人浏览

导读:

对于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人,必要时,可以对其进行拘留。拘留期间,行为人也是有一定的权利的。那么拘役保外就医行不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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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拘役保外就医行不行

  拘役期间可以保外就医保外就医办理程序:

  (一)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罪犯及其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罪犯保外就医申请书》,经分监区集体研究,上报监区审核,监区审核同意后,由分监区带罪犯到监狱医院进行医疗鉴定。对患精神病、艾滋病、职业病等疾病的,根据云南省政府(云政复[1998]138号文件),应到指定的医院鉴定。经医疗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监区召开会议研究,监狱狱政管理处应派员参加,并请驻监检察室和纪委的同志列席参加,经监区会议同意后,让具保人签订具保书。

  (二)医疗鉴定的诊断结论证明应由医院的二名以上主治医师和业务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医疗鉴定的证明材料应包含医疗主观证明、客观检查、化验等材料以及相关的病历复印件。

  (三)经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可将《保外就医审批表》和医疗鉴定结论连同其它证明材料,报监狱狱政管理处审查。

  (四)监狱狱政处审查后,呈报《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医疗鉴定和《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等材料 ,经监狱分管领导和监狱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后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批准后填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由具保人将罪犯取保回家。居住地在红河州范围内的,由监狱派警察送到当地公安机关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经批准保外就医的,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应填写《提请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执行监督考察通知书》,发往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以便对罪犯的监督和考察。同时,监狱应将批准文书和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检察机关和原判法院。

  二、应对保外就医加强检察监督

  我国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可见,保外就医是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感化、挽救犯罪人,促使其认罪服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保外就医具有监外执行的便利,一些罪犯为逃避法律制裁无病诈病、轻病装重病甚或自伤自残以骗取保外就医,个别司法干警与服刑人员也相互勾结,或违反法定程序,或擅自降低条件,对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罪犯予以保外就医。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除人为的适用法定条件不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不规范以及保外就医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等因素之外,对保外就医的监督明显不力是一个重要原因。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但由于这一规定并未明确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将批准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的时间期限,所以很容易造成久拖不送。而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则一经作出就立即生效,这就造成了检察机关对保外就医监督的严重滞后甚至失控。此外,即使检察机关发现问题提出监督意见,也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批准机关不接受监督的法律后果,如果对方不理不睬,检察机关亦是无能为力。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加强检察监督,确保保外就医合法、公正。

  首先,监管改造机关应对拟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公示,以便检察机关对每个拟保外就医罪犯的病史、身体状况、简历、案情、表现及刑期都在事前做到认真的调查掌握,从而监督核实。为了确保保外就医工作的质量,监管改造机关可以建立全面和严格的体检制度,在罪犯进监时进行体检并为其建立健康档案。除特殊情况外,每个保外就医的罪犯必须在医院有一段时间的医疗记录。

  其次,检察机关应列席监管改造机关拟报批保外就医罪犯的初审。通过参与执法审查环节,检察机关可以及时掌握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鉴定情况及报批的法律手续是否齐全,罪犯是否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检查,是否伤病、程度如何。弄清医院病情诊断过程是否规范真实,有无违规操作或弄虚作假,所作诊断结论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外条件,罪犯是否属于自伤自残等,从而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于检察机关提出不同意见的,监管改造机关应当立即重新进行核实、调查,经核实后仍决定呈报保外就医的,应当向检察机关说明理由,并将检察机关的意见一并呈报决定机关。

  第三,应建立有关保外就医的材料呈报制度。

  为了确保检察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法律可以明确规定,批准保外就医的机关应当将批准决定在三日内抄送人民检察院,保外就医决定书应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保外就医的原因与依据以及保外就医的具体期限。检察机关提出书面异议的,批准机关应当立即重新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三十日内反馈检察机关。同时,应将其对保外就医罪犯定期考察的结果以季度报表的形式报送检察机关。此外,应对保外就医罪犯实行定期复查制度。执行机关每季度应组织保外就医罪犯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一次病情复查,看疾病是否痊愈、保外就医的条件是否消失。依据复查结果,提出是否收监的书面意见,并将意见抄送人民检察院。

  三、拘留保外就医的条件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治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罪犯及其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罪犯保外就医申请书》,经分监区集体研究,上报监区审核,监区审核同意后,由分监区带罪犯到监狱医院进行医疗鉴定。经医疗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监区召开会议研究,监狱狱政管理处应派员参加,并请驻监检察室和纪委的同志列席参加,经监区会议同意后,让具保人签订具保书。

  虽然是违法犯罪的人,但是应有的权利也是不可以消灭的,例如对于需要治疗的关押人员也是要给予治疗措施。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拘役保外就医行不行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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