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的担保应该需要哪些
导读:
我们都知道,在发生借贷关系时,为了保障日后债权的实现,就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那么债权债务的担保应该需要哪些?债务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它不是特别针对某一项债务,而是面向债务人成立的全部债务。此种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有明显弱点,即在债务人没有责任财产或责任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便全部不能或不能全部实现。所谓特别担保,即通常所言之担保,在现代法上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接下来就由网为大家详细介绍。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民法典》规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是六个月,在六个月之后担保人就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了。如果债务人没有还款的也与担保人没有关系,担保人不需要还款。担保人名下的财产是可以转移的。
(一)主要意思要表述清楚,即公司由于股权变更,因此变更了名称,变更名称后的公司承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
(二)应补充项目要点
1、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附上有效决议)或者股东变更涉及人签认
2、B公司承继A公司债权债务的协议,双方法人均应签字;理论上承继A公司的债权债务,须得到A公司的确认,不能单方面以公告方式宣告即认定
3、根据法定程序,应在当地主要报纸公告**日,公告*次
当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注意担保方式,不同的担保方式承担的责任也是不一样的,连带担保对于担保人来说,就是一笔很重的责任。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债权债务的担保应该需要哪些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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