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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玩忽职守罪是第几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21 11:50:58 人浏览

导读:

我们都知道,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尽职尽责为人民服务,但生活中,也是会出现一些工作人员对人民不负责的行为。那么刑法玩忽职守罪是第几条?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我们都知道,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尽职尽责为人民服务,但生活中,也是会出现一些工作人员对人民不负责的行为。那么刑法玩忽职守罪是第几条?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法玩忽职守罪是第几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有关单行法规和司法实践,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出于过失,在客观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则构成玩忽职守犯罪。这些犯罪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十三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1、不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命令和规定,或不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造成重大伤亡的;

  2、滥用职权,擅自变更规章制度或原定方案和决定,盲目蛮干,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屡次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造成重大伤亡的;

  4、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重大伤亡的;

  5、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造成重大伤亡的;

  6、单位领导或主管工作人员,目睹严重超员、超载的车、船不加制止,或者擅自同意或委派非驾驶人员驾驶车、船,造成重大伤亡的;

  7、擅自批准不具备有关法规规定的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从事经营或者擅自批准在国家严禁开采经营的地区进行开采经营,造成重大伤亡的。(注解:“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是指禁止独眼井开采,禁止自然通风、禁止井下明火明电照明、明火明电放炮、明刀闸等,应具有抗瓦斯爆炸等重大灾害的能力。所讲的“国家严禁开采经营的地区”,是指严禁在铁路、公路、桥梁、水体、防洪堤坝、水源地和受保护的文化古迹及飞机场、国防工程设施等重要建筑下面开采经营。)

  三、玩忽职守罪怎样认定

  玩忽职守罪认定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

  对于国家机关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都是要受到处罚的。对于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违法犯罪。以上是法律快车编辑对刑法玩忽职守罪是第几条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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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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