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有效的构成要件
导读: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对赠与合同非常熟悉了,那么赠与合同有效的构成要件?民法典土地赠与合同是否有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赠与合同有以下三个生效要件:
1、赠与的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
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赠与是为了逃避履行法定义务,该赠与合同无效。比如为了逃避债务把财产赠与给他人,此事即使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也无效。
2、必须是基于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赠与行为必须是赠与人自身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出现受他人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时作出的。
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
这是最容易忽略的一点。根据《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赠与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还要有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但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则赠与合同不成立,自然也不成效。
(二)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合同赠与人的义务有:
1、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合同生效后,赠与人要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赠与物,这是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同时,还应协助受赠人,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
2、担保赠与物瑕疵的义务
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受赠人不用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原则上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如果赠与物存在瑕疵,或与约定的质量不符,受赠人也是不能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导报责任的,但《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的两种情况例外:
(1)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民法典规定,财产所有权是不能交易的,所以土地所有权赠与合同无效,如果是土地使用权赠与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赠与一般无效,国有土地使用权赠与就有效。
(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九条 【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财产的范围】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但是主张赠与合同撤销权的不适用诉讼时效,撤销权只有除斥期间,撤销权除斥期间内可以主张撤销赠与合同,除斥期间届满后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我们要知道,被赠与人如果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话,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赠与合同有效的构成要件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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