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途径是什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犯,往往是可以通过一些途径进行救济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救济途径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行政强制执行中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部分,由于执行主体是司法机关,所以此种执行行为不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可以适用申诉或赔偿程序以作救济。
对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行为,它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以提起行政诉讼作为救济途径的。
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向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复议的时间应当在知道该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等。
不服法院判决可以通过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过对已生效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之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等途径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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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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