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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保全的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29 07:19:22 人浏览

导读:

在我国的证据法领域,规定了很多不同类型的证据,其中通过数据电文形式表现出来的,依赖于电子产品的电子证据也能够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那么电子证据保全的方式?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我国的证据法领域,规定了很多不同类型的证据,其中通过数据电文形式表现出来的,依赖于电子产品的电子证据也能够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那么电子证据保全的方式?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电子证据保全的方式

  (一)通过人民法院进行保全

  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分为诉中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情况紧急的,还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诉前保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启动保全程序,诉中保全既可以当事人主动申请也可法院依职权启动保全程序。

  基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电子证据的保全是法院面临的一个全新课题,除了要选择相关的物质载体,并且对相关的使用人制作者进行必要的询问外,最主要的是应当在专家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保全工作。只有使法律与技术相结合,才能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并且可以最大限度地获取原件有关的证据材料,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公证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由此可知,公证证据的证明力更强,具有更优越的法律效力。

  1、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内容:应当包括电子数据原始性公证和电子数据取得行为真实性公证。

  2、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程序:第一步,由当事人主动申请,保全公证书需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第二步,由公证机构对电子证据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第三步,由公证机构对电子证据进行操作。

  (三)网络公证保全

  网络公证是指由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借助网络平台,在网上接受并审查当事人的申请,开展公证业务。

  1、电子证据的网络保全公证的内容分为:一般数据保全(即实时数据保全),和综合保全(包括网上拍卖、裁判、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其应用领域涉及到一方确定另一方不确定的交易,可起到监督作用。

  2、电子证据的网络保全公证的程序

  (1)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办理的公证。网上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在网上达成协议后,各自用CA证书对合同进行加密签名(即对合同的固化保全)并将合同的电文数据内容提交到网络公证计划的数据保全中心,由保全中心加入自己的数字公证,并留存一份,对数据电文的公证也就完成了。

  (2)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公证。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需要提取网上侵权证据维护其合法权益时,公证机关可采用多种方式对网上侵权的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公证。公证时首先审查需要保全的电子证据,其生成、储存、传输、保存方法等是否具有可靠性,在确认保全对象客观真实的前提下,主要采用下列方式予以保全:备份。对电子证据进行备份保全,防止原数据的丢失与人为破坏。打印。对电子证据可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注明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取证人等。拷贝。将电子证据(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硬盘或光盘中,取证后,注明提取的时间并封闭取回。拍照、摄像。当电子证据具有视听资料证据意义,可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固定,对提取的视听资料进行封存保管。

证据保全方式

  二、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一)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二)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三)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三、证据保全有哪些方法?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条中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相、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法规中规定的病历封存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一)根据法规的要求,病历的封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医患双方共同封存和启封,任何单独的一方进行封存和启封均属无效。

  2、如果主观病历与客观病历难以区分时,可以对全部病历进行封存。

  3、封存的对象可以是病历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

  总而言之,阅读完以上文章相信您对于电子证据的保全方式有了一定的了解,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也可以通过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电子证据保全的方式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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