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复杂取证程序
导读:
提到电子证据,就能观察到我们肉眼可见的经济发展的迅速与科学技术的日益先进。那么大家是否了解电子证据的复杂取证程序?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简单取证,是指不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的数据信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活动。对不涉及计算机使用或维护人员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简单取证程序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
取证时,首先由提供证据单位的计算机操作人员打开计算机,查找所需收集的证据。当找到证据时,取证人员应当通过显示器观察和确认该文件的形成时间。然后由操作人员打开文件,由取证人员确认该文件系所要收集的证据后,采用相应的方式予以提取固定。在查找证据过程中,如遇文件找不到或打不开等问题,应及时通知电子证据专家组予以协助。
常用的固定电子证据的方式,有打印和拷贝两种。通常情况下应当采用打印方式,或两种方式同时使用。只有在文件较多不方便现场打印的情况下,才可以单独使用拷贝方式。
采用打印方式取证,是将计算机文件打印到纸张上。打印文件时,取证人员必须现场监督打印过程,防止计算机操作人员在打印过程中修改文件。打印完毕后,可以按照书证的固定方法,予以固定,但应当注明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文件夹中等)。
采用拷贝方式取证,是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光盘中。取证人员应当自备计算机,拷贝后,将软盘或光盘插入自备计算机中进行检查。
首先进行病毒检测,然后打开文件检查拷贝的质量。如通过检测发现病毒,则应当先消毒,后打开文件检查。无论采取那种取证方式,在固定证据后,应当现场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主要记载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情。
包括:
(一)案由。
(二)参加检查的人员姓名及职务。
(三)检查的简要过程。主要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及检查顺序等。
(四)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五)取证方式及取证份数。
(六)参与检查的人员签名。
(一)取证程序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7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应当予以排除。
(二)取证手段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当事人调查收集电子数据证据,要依法进行,不得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证据,比如通过偷录、偷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方式获取的电子数据证据就应当予以排除。
(一)打印
打印文件时,取证人员必须现场监督打印过程,打印完毕可以按照书证的固定方法,予以固定。
(二)拷贝
是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光盘中。为避免计算机病毒的感染,取证人员应当自备计算机,并在拷贝完毕后进行复查,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安全性。
(三)备份
可对电子证据的备份可有效的防止源数据的丢失与人为破坏等问题。
(四)其他
对于高科技犯罪,应及时联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的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在取证完毕、固定证据后,应当现场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主要记载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情。
综上所述可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关于电子证据的取证是较复杂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电子证据的复杂取证程序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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