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适用条件
导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虽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协议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二)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或虽立遗嘱、遗赠,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所立遗嘱、遗赠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三)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四)遗嘱继承人放弃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领遗赠的。
(五)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遗产的继承,应当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的条款来进行分割,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需要对遗嘱进行分割处理,具体情况下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的办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
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确定方式:
(一)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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