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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的当事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15 07:34:11 人浏览

导读:

我们都知道,生活环境对于我们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我们要好好保护环境,但是在身边,有许多企业都在污染着环境。那么环境污染损害的当事人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我们都知道,生活环境对于我们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我们要好好保护环境,但是在身边,有许多企业都在污染着环境。那么环境污染损害的当事人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环境污染损害的当事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民法典》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单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的损害,不论污染单位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完全由于战争行为、不可抗力引起的,而已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污染损害,污染单位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完全由于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污染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他所解决的是侵权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在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法通则是将环境污染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了民事基本法之外,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均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完全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四款规定:“水污染损失有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失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一)战争行为;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则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是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安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环境污染损害责任有什么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如下:

  (一)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二)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

  (三)污染环境的行为与他人人身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在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污染环境的行为都要严厉打击。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环境污染损害的当事人应承担什么责任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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