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是怎么规定的
导读: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在我国法律上都是有相关认定标准的。那么精神损害赔偿是怎么规定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依据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依据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害的手段等因素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依据最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家赔偿制度中的缺失一直饱受诟病,此次进行修改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是国家赔偿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第一次肯定,但是对于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小修小补,仍然存在很大的缺陷。第一,对于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关于侵犯隐私权以及关于特定物的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只是规定受害人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而未扩大至其近亲属。第二,对于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没有直接规定。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的任意性,不能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全面的保护,应当从侵权人的实际情况,侵权时的情节,以及当地的实际经济情况等因素考量加以立法明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在我国已经日趋成熟,而在经济体制市场化所伴随的更多新情况的出现,而精神损害赔偿正是伴着经济的发展而成长和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起步较迟,经过数年的探索和努力,已经开始逐步建立起来,但是其缺陷与不足也非常明显。只有在从立法的角度出发,不断的完善我过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同时具体规定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规则,不断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才能更好的保护精神损害人的权益。
上述规定确定了我国现行的人身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是我国社会进步和立法进步的充分体现。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
(一)有关人身伤害精神赔偿的内容,仅仅是侵权行为造成残废和死亡的,才可予以适用,对于没有造成残废或死亡的一般人身伤害和侵害身体权并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的,尚没有办法给予精神赔偿。
(二)不同法规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其适用范围均被严格限制,从而造成上述法规适用范围之外的其他更多的民事领域的人身伤害得不到精神赔偿,由此造成的在不同领域的人身伤害有着各种不同的待遇和处理结果的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存在。
(三)对残废、死亡的精神赔偿的标准各不相同,势必造成同样的残废或死亡结果,但在不同领域的赔付数额差异很大,不利于社会的公平和司法的公正。
(四)特别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由于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从而造成在刑事伤害案件中的民事赔偿仅限于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显然是否定了刑事领域的人身伤亡的精神赔偿问题。但是同样是刑事附带民事的人身伤害案件,对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由于其同时适用刑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肇事方除要承担刑事责任外,实际还要承担受害者的残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的精神赔偿,这又明显超越了刑法第36条规定的范围。这种情况说明现有的法律之间及审判实践之间的矛盾,同时对其它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不予赔偿也有违国际通行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大趋势,是静止地狭隘地理解民法法律之规定所致,也造成我国刑民内在的逻辑矛盾。
鉴于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认识的深化提高,为保护法制的统一性和司法的公正公平,充分体现生命健康权至上及维护刑民内在逻辑统一的精神,笔者认为,通过修改民法通则或以立法、司法解释形式扩大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范围的解释,将人身伤亡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律化,并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具体数额标准等,从而建立我国完整的民事领域(包括刑事附带民事领域)的人身伤亡的精神赔偿制度已是大势所趋的当务之急。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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