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作用是什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在国有土地之上的房屋面对政府征收的时候,是可以要求补偿金的。那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作用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实践中,无论是小本生意承租人,还是经营企业的承租人,他们邂逅房屋拆迁的情况很多。那么,他们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是新的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所面临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具体关于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条文,但承租人的权利也应当获得政府对他们的合理补偿。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虽然《国务院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房屋所有权人是被征税人,但承租人应当从政府获得合理的损失补偿,理由如下:
(一)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的性质应当为其丧失物权的损失补偿,而物权的功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租赁合同实际上是所有权人将物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权能过度给承租人的合同,承租人基于有效的合同受让物权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全能,其收益当属合法,应当与所有权人一道收到法律的保护。在租赁期内,因征收拆迁不能进行履行租赁合同,征收拆迁的主体政府应当对承租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二)事实上,国务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税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之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之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当没有租赁事实存在时,所有权人获得两项补偿并无异议,但有租赁事实时,都让所有权人获得显然显失公平。
(三)即使所有权人获得拆迁补偿安置的全部补偿项目,承租人与所有权人会因拆迁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发生争议,承租人有权依据租赁合同追究所有权人的违约责任,如此一来会导致诉讼,最终由司法判令所有权人退还前述两个补偿项目的补偿,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报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
(二)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收土地方案》。
(三)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审查。
(四)如果超过同级人民政府的权限,应逐级上报到有审查权的人民政府。
(五)有权审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下发《征地审核与批复》。
(六)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七)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八)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九)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组织实施补偿安置工作。
(十)国土部门向建设项目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进行确权。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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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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