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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规定中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15 12:47:50 人浏览

导读:

在对债权方面进行处理的时候,对于债权人来说,当自己也有债务需要进行处理的时候,是会考虑进行转让的,那么债权转让的规定中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对债权方面进行处理的时候,对于债权人来说,当自己也有债务需要进行处理的时候,是会考虑进行转让的,那么债权转让的规定中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债权转让的规定中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笔-者认为可以以口头方式(如果债务人不予认可,则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书面方式及其他能够用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的任何方式来履行通知义务。

  有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以诉讼的方式进行“通知”,而必须在诉讼前进行“通知”,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

  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缺乏诚实信用”在某种程度上是残酷的现实。如果债务人缺乏诚实信用甚至企图恶意拖延债务履行,那么债务人就有可能利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去设置种种障碍以阻“通知”的履行,从而达到拖延债务甚至转移财产的目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债权人将很难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比如邮寄送达,即使有回执证明,但回执仅能证明收件人曾经收到发件人的邮件,并不能证明送达邮件中具体的内容;当面送达,如果债务人拒绝签字认可而又缺少第三人作证(或第三人不愿作证),则难以证明“通知”,等等,这些情况都给了债务人否认收到通知以可乘之机。

  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生债务人以各种方式恶意阻却“通知”的情况。遇到上述情况,债权的受让人为减少自己的损失不得不通过司法救济,期望在诉讼中通过举出债权转让的有效证据来通知对方,从而达到履行通知义务和实现自己权利的目的,这是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的,也没有对债务人造成任何损害。

  如果人民法院以在起诉前没有确凿证据履行了通知义务而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否认通过诉讼的方式可以成立“通知”,则将为受让人增加讼累,也为受让人债权的行使增加了困难,同时也不利于在经济活动中惩罚不诚实守信的一方,实际上是纵容了恶意债务人。这种示范效应将使债务人认为,只要不承认收到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人民法院将支持债务人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债务。这种示范效应将在极大程度上保护恶意债务人,对正常债权受让人是一种打击,使合同法认可债权转让并把债权转让作为诉讼经济的一种方式的规定变成一纸空文,事实上却阻挠了市场的正常运转。而如果认可以诉讼的方式“通知”,则这种示范效应将使那些缺乏诚实信用的债务人无法利用阻却“通知”义务履行的方式就得到收益,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的有关规定成为一个从善的指引。

  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的法律规定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三、债权转让的规定中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那么为了受让人自身的利益,受让人应当可以进行“通知”,否则,在受让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并且已经支付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不进行“通知”将直接妨碍受让人利益的实现。受让人将陷入更多的官司中,而过多的诉讼对受让人来说风险太大。

  因此,将很少有受让人愿意接受转让债权,债权转让制度将仅仅是制度,而不会被市场所采纳,况且在受让债权后,受让人已经具有了债权人的资格,因此,应当认可受让人在原债权人不进行“通知”的情况下,自行“通知”。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中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的相关知识,在去进行债权转让的时候,虽然不需要有债务人的同意,但是是需要告知债务人所有情况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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