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怎么办理
导读: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购买房屋本来就是件大事情,因此是有存在房屋的预告登记。那么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怎么办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办理:
(一)准备办理预告资料。由房开盖章,客户签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备案后的备案表一份,房屋登记申请表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婚姻状况证明一份,首期款和维修基收据复印件一份,以上复印件全部加盖房开公章。
(二)送件取件。将准备好的办理预告资料带到房管局,交予经办人,3-4个工作日后,向之前交予的经办人取回资料,此时多了四份资料分别是《房屋预告登记审批表》《收费通知单》《询问笔录》《房屋预告登记申请表》
(三)签字盖章。客户本人在《房屋预告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签名按手印,开发商加盖公章。
(四)审批发证。将签好字,盖好章的《房屋预告登记申请表》《询问笔录》交予经办人审批,3-4个工作日后,客户持身份证原件,到房管局的缮证窗口,缴纳80元的预告登记费和20元的档案管理费,然后交予缮证窗口经办人,经办人打证,发证。
房屋预告登记有效期是三个月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预告登记的首要效力在于担保功能,即防止不动产权利人违反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根据《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的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房屋登记办法》第68条相应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简单来说,进行预告登记就是为了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怎么办理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房屋预告登记可以在合同登记备案后约定预告登记,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然后带齐相关材料进行办理登记。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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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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