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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保险合同中设计哪些条款是无效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22 10:18:11 人浏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购买保险之后,是会按照规定签订保险合同的,有的合同条款可能存在无效情形,那么格式保险合同中设计哪些条款是无效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购买保险之后,是会按照规定签订保险合同的,有的合同条款可能存在无效情形,那么格式保险合同中设计哪些条款是无效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格式保险合同中设计哪些条款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二、保险合同应当包括哪些事项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三、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

   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格式保险合同中设计哪些条款是无效的的相关知识,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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