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能做辩护人吗
导读: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一般都是指那些因为刑事犯罪而被判刑入狱的罪犯,他们的政治权利被剥夺了。那么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能做辩护人吗?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能不能作为辩护人的法律问题,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吧。
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能做辩护人附加适用。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二)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三)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种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从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方式中可以了解,对于这种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通常在对罪犯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时候,往往是会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
剥夺政治权利,在适用方式上,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适用对象上,既包括严重的刑事犯罪,也包括一些较轻的犯罪。
(一)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的对象。根据刑法总则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的对象。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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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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