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资产与合同结算的区别
导读:
合同资产与合同结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很多人都不能很好的区分它们。甚至一些人还会将人们混为一谈。那么合同资产与合同结算有什么区别呢?接下来,关于合同资产与合同结算的区别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合同资产是资产类科目,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合同资产是资产类科目,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合同结算是负债类科目,是根据相应合同约定已经向客户单位收取的款项金额,期末余额通常在贷方。
“合同资产”项目、“合同负债”项目,应分别根据“合同资产”科目、“合同负债”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同 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其中净额为借方余额的,应当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中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中 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其中净额为贷方余额的,应当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填列。
双方当事人应当如何约定结算方式,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等具体决定。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就结算方式作出限制,是否约定了合同结算方式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合同纠纷,应当明确合同结算方式。具体可以根据交易习惯、行业习惯、合同履行情况、标的额等,约定分期结算、全款结算等。或者按照固定时间,如日结、周结、月结或者按季度结算等。
综上所述,当我们写合同结算方式时,一定要按照具体的合同内容来判断。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资产与合同结算的区别的全部内容。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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