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九对受贿是怎样规定的
导读:
随着社会的更迭和发展,法律也要随之作出相应的改变以适应和顺应社会的发展,我国刑法曾出台过多部修正案,这些修正案正式体现了法律与时代与时俱进,那么刑法修正九对受贿是怎样规定的,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地介绍。
这一点同于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本罪在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问题在修订后《刑法》公布后尚未作出新的司法解释前,可参考“两高”《关于执行(关于严惩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一)收受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索取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经济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四)斡旋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五)交易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课取利益,以交易的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六)干股分红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行为。
综上所述,截至去年我国已经出台了第十一部刑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已经出台即替换旧的刑法修正案,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作出相应的改变。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刑法修正九对受贿是怎样规定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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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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