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的区别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合同的类型有很多,很多人可能会分不清合同的内容和概念。那么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的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保管合同。《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质押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四)定金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保管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质押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四)定金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的区别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有些合同是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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