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案件由谁管辖
导读:
为了建立良好的贸易关系,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规定,防止有些企业破坏市场环境,给其他企业带来严重损失,如果真的遇到反倾销案件的话,也是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处理的。那么反倾销案件由谁管辖?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发货地一般为被告所在地,适用被告所在地管辖。
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反倾销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反倾销条例根据WTO规则和中国加入议定书的要求,对原条例作了相应修改,并增加了司法审查的规定。WTO规则有关反倾销措施的司法审查规定,主要体现在GATT第10条第3款和反倾销协议第13条。从条款的内容看,主要有两个基本要求:
(一)要求成员方保持或尽快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
(二)要求这种法庭或程序独立于其它机构,不受外界的影响,具有客观公正的性质。
反补贴反倾销调查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裁决、复审等阶段。
(一)申诉。反补贴反倾销调查的启动一般应由进口方受到损害的行业或其代表向有关当局提交书面申请,这是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必要条件。
(二)立案。进口方当局在确认申诉材料真实可靠,决定立案后,就要通知其产品遭到调查的成员方和调查当局所知道的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并予以公告。
(三)调查。当局在一定的期限内,对被告方的产品倾销幅度、对国内行业的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核实。
(四)初裁与终裁。初裁是指在完全结束调查之前,调查当局如果初步肯定或否定有关倾销或损害的事实,。终裁是指调查当局最终确认进口产品倾销并造成损害,从而对其征收反倾销税。
(五)行政复审。反倾销税实行一段合理时间后,对于是否继续征税,进口方当局可以主动或应当事人的要求进行行政复审,以确定是否继续或中止征收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由于倾销是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为争夺进口国市场而采取的不公平低价竞争手段,因此世贸协议允许成员方采取反倾销措施。
我国《对外贸易法》第41条规定,其他国家(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我国反倾销措施一般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出口经营者或其政府作出的价格承诺、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等形式。
对倾销行为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进口产品存在倾销;
国内产业存在损害;
倾销和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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