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一罪包括哪些
导读:
刑法上讨论罪数问题,一般涉及到一罪与数罪。认定一罪通常涉及到定罪量刑的问题,以何种罪名判处刑罚,一罪即最终以一罪定罪处罚。从刑法上看“一罪”的概念非常重要,不仅涉及罪名的适用,也体现了刑罚设置的科学性。因此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刑法上的一罪包括哪些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将一罪分为以下类型:
(一)“一行为刑法规定为一罪或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况”,即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与结果加重犯;
(二)“数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的情况”,即法定的一罪,包括累犯与结合犯;
(三)“数行为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况”,即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吸收犯与牵连犯。
关于罪数判断标准,即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中外刑法理论有客观主义标准说、主观主义标准说、折衷主义标准说等多种主张。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采用了犯罪构成标准说。根据此说主张,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换言之,凡是基于一个确定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或数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从时间上可以把数罪并罚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这是最常见的数罪并罚的情况,后文称其为普通数罪的并罚。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判决均未宣告,因此,应当对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主要按照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并罚。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个罪已经判决并且已经执行了部分刑罚,因而只需对新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依照先并后减的刑期计算方法实行并罚。
(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罚。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个罪已经判决并且已经执行了部分刑罚,因而只需对新犯的罪行做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刑期计算方法实行并罚。
(四)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并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行或者发现的漏罪进行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
(五)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或者又犯新罪的并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行或者新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认定一罪与数罪是刑法定罪量刑的重要内容,刑法上的一罪有三种,分别是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与结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包括累犯与结合犯;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吸收犯与牵连犯。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刑法上的一罪包括哪些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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