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搭建钓鱼网站盗取虚拟货币,盗取虚拟货币违法吗?
导读:
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价值往往难以界定,认定关于虚拟货币的违法犯罪行为也较为复杂。接下来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团伙搭建钓鱼网站盗取虚拟货币,盗取虚拟货币违法吗?
1月13日,徐州警方公布一起刚刚破获的盗窃虚拟货币案,嫌疑人在网上搭建仿冒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钓鱼网站,盗取受害人密码账号,进而盗走账号下的虚拟货币。
根据嫌疑人陈某交代,他通过社交软件结识了从事计算机信息安全方面工作的胡某,通过胡某牵线搭桥找到同样从事此类工作的贾某。在陈某指挥下,他们通过搭建钓鱼网站盗取他人登录交易网站的账号和密码。为便于盗转销赃,陈某又发展了下线刘某、吴某等人,分别在不同的区块链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洗钱提现。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陈某等人共从中获利500余万元,受害群众30多人。
目前,该团伙8名嫌疑人均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盗取虚拟货币的,如果该虚拟货币具有一定价值的,该盗取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应当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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