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抽逃出资行为
导读:
如果一个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会对公司的利益造成实际的损害,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认定抽逃出资行为也有一定的标准。那么如何认定抽逃出资行为?下面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些相关知识吧。
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1、行为主体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且其主观上具有抽逃出资的故意行为;2、行为主体客观上实施了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虚假出资等行为;3、产生了实际的损害结果;4、前述的损害结果与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一)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二)虽然该条规定的是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情形的举证责任,而未明确规定股东是否抽逃出资情形的举证责任。但是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股东非经法定程序从公司抽回相当于已缴纳出资金额的财产,同时继续持有公司股份的行为。基于这一定义,抽逃出资实质属于变相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在事实及对其他股东、债权人等相关主体权益的影响上与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基本相同。
(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对于抽逃出资而言,由于公司股东更有可能掌握较公司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较为详尽和关键的证据,而公司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客观上存在举证困难。因此,不应适用一般举证责任原则,而可以适当减轻公司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举证责任,即在公司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提供能够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的情形下,转由公司股东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一)抽逃注册资本的主体:公司的股东(包括发起人)是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的主体。如果股东以外的人抽逃公司资金的,属于侵占公司财物,不是抽逃注册资本。
(二)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时间,是在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公司成立之后至公司终止之前所采取的行为。公司在成立之前的筹办阶段,主要是涉及到虚假出资行为。公司在解散或破产后,属于转移资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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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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