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导读:
你知道什么是异议登记吗?异议登记是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正确性存有异议而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的登记。那么你知道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由于异议登记不当而给真正权利人造成了损害,要请求损害赔偿,必须具备一般侵权行的构成要件。需要强调的是,在异议登记不当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认定。由于异议登记制度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以救济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打破登记公信力的个延缓制度。但是,这一制度难免被险恶之人所利用,以侵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这里的利益应当包括实际的损失以及真正权利人处分自己权利的可期待利益,虽然真正权利人没有丧失处分权,但是由于异议登记的存在,其本应该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或者由于异议登记期限的耽误,本应多得的利益却没有得到。这种可期待利益的损失,与我国《民法典》的精神是相违背的。这种可期待利益的数额,应根据当时当地的交易情况合理计算。
异议登记是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正确性存有异议而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的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在异议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增加关于异议登记错误或不成立时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可以警示异议登记申请人审慎为之,有利于防止人们恶意申请异议登记,也可以使因异议登记不成立而遭受损失的原登记权利人索赔时有明确的对象和法律依据。
这里的“登记错误”,广义也可以包含在“登记不当”之中,因此,也可以把因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自身过错,或者与申请人共同的过错造成异议登记错误从而给原登记权利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纠纷,定性为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当然,把“登记错误损害责任纠纷”独立作为一种案由,也是可以的。
自异议记载于房地权属登记簿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一)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持下列与房地权利相关的证明文件,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证明房地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留存或者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在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当日将异议人姓名(名称)、异议事项、异议依据记载于房地权属登记簿:
1、申请异议的房屋在房地权属登记簿记载的范围内;
2、被申请异议的权利人是房地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3、申请人是有关证明材料载明的房地权利的利害关系人;
4、申请人未曾就同一事由申请过异议登记。
(三)自异议记载于房地权属登记簿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自异议记载于房地权属登记簿之日起15日内,异议申请人与房地权利人达成协议的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书面通知登记机构后,该异议撤销,登记机构应将撤销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四)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权属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应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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