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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记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07 17:22:53 人浏览

导读: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定要严守质量关,不能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就忽略工程的质量问题,那么你知道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记录是什么吗?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定要严守质量关,不能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就忽略工程的质量问题,那么你知道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记录是什么吗?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记录

  (一)建设单位

  1、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2、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合同;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通知书;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6、现场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表。

  (二)勘察单位

  1、资质证书;

  2、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

  (三)设计

  1、资质证书;

  2、项目负责人以及建筑、结构设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3、设计图纸会审、交底记录。

  (四)监理

  1、资质证书;

  2、现场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表;

  3、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人员上岗证、监理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手续;

  4、见证取样人员上岗证;

  5、监理规划、细则、旁站监理方案。

  (五)施工

  1、资质证书;

  2、项目经理、质量员、特殊工种等人员执业资格或上岗证、项目经理变更手续;

  3、现场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表;

  4、质量管理制度;

  5、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六)检测

  1、资质证书;

  2、建设单位委托合同。

  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方的质量责任是使项目按照预期的质量标准,满足整个项目的使用功能和达到必要安全要求,使项目能够正常的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质量义务是确保建设项目满足国家的强制标准和相关规范、规定要求。

  (2)施工方的质量责任是确保施工过程符合承包合同规定。

  按照2003年6月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且其不良记录,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凡是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都要由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些责任包括由建设施工人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修理、返工或改建并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有关行政机关对违法施工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以及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人因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对工程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以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如果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工程迟延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这里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发包人因逾期交付受到的损失,按照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减少价款、执行定金罚则等。发包人可以根据施工人违约程度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请求施工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包括部分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记录的相关内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往往需要重新施工,达到标准才能进行交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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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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