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答辩状
导读:
在去进行人身损害纠纷答辩的时候,对于被告来说,是需要看法院发来的起诉状进行分析的,那么机动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答辩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答辩人:张XX,男,生于1969年10月6日,汉族,住XXX。
答辩人因李茂云诉答辩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李茂云未确保行车安全应承担部分交通事故责任,事发后由于李茂云索赔过高,故双方未达成协议。
1、答辩人于2008年2月28日驾车从通惠开往綦江县城,行至五一二加油站路段,同向行驶的李茂云驾驶摩托车与答辩人相擦挂,李茂云与答辩人发生交通事故属实。
2、虽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答辩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根据事情发生的实际情况,李茂云未注意行车安全应当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当时的实际情况是李茂云对道路上的情况估计不足,驾驶摩托车冲到答辩人前面,因对面来车靠边避让,李茂云未确保安全,停车时左脚离答辩人车辆太近,导致其左脚被车轮压伤。
3、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居中调解,李茂云提出的赔偿费用过高,所以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且应当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李茂云请求赔偿的项目除医疗费外,其余赔偿项目均不符合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1、交通事故发生时没有发现李茂云有明显伤情,为何产生275.14元的医疗费,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值得怀疑。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收款凭证,结合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李茂云应当提供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相应的医药费票据。
2、李茂云受伤极其轻微,也未住院治疗,不存在因误工而减少收入,其提出的3000元误工费毫无道理。李茂云只是普通的农民,即使有误工损失也只能按照农林牧渔行业的标准计算,不清楚李茂云是如何计算出3000元误工费的。
3、李茂云只是极其轻微受伤,生活完全能够自理,无需他人护理,其请求赔偿450元护理费无从谈起。
4、李茂云请求赔偿100元交通费明显是狮子大开口,显而易见与实际的交通费损失不符。李茂云家离县城任一家医院都很近,最多就是去医院检查一下,往返乘坐公交车不超过四块钱,其主张100元交通费是实际损失交通费的几十倍。
5、本案案由为人身损害赔偿,李茂云请求赔偿车辆保管费285元、皮鞋损失150元及请人开车损失10元不属于人身损失而是财产损失,不属本案审理的范围,李茂云应当另案起诉。此外,事发时李茂云穿的是旧皮鞋,150元至少可以买两双那样的新皮鞋,李茂云请求赔偿150元皮鞋损失过高。
6、李茂云受伤极其轻微,于其身体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可能有多大的精神痛苦,其请求赔偿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
此致
綦江县人民法院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住院治疗期间,甲方一直为其垫付医疗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人民币约 元(大写: )。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另行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
上述两项金额合计人民币约 元,是双方协商确定的甲方赔偿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的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不得再因此事向甲方及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等,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甲方及甲方以外任何人或单位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四、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具收到该款项的收条。
五、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甲方认可对乙方此损害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六、乙方如违反本协议,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全部费用20%的违约金。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般来说,人身损害案件的诉讼属于侵权行为的诉讼,诉讼人需要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要求起诉受理。当前,因治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越来越多。一般来说,这个属于侵权行为之诉,你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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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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