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受诉后怎么办
导读:
现实生活中,有些公司进入了破产程序,但是仍然因为一些因素而被其他人或者法人起诉。但是进入破产程序后,很多债券债务关系复杂,不能理清关系,所以对于诉讼,应该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代为参加。那么,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受诉后怎么办?现在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二)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 (三)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四)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1)企业亏损、资产负债状况;
(2)宣告企业破产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3)宣告企业破产的日期;
(4)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的保护;
公告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收到人民法院的上述通知后,应当按通知的数额、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对通知的债务数额或财产的品种、数量等有异议折,可在七日内请示人民法院予以裁定;逾期既未清偿或交付又未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的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通知(附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副本)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帐户只能供清算组使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可将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副本抄送有关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会、统计、保管、保卫人员必须留守,其他需要留守的人员及留守人数由清算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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